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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水利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根据省政府有关政务公开文件精神和《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政务公开的意见》(苏水办〔200527),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局机关各部门、局系统各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或组织。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阳光行政的原则,并纳入本部门行政效能考核,主动接受社会公众评议。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局系统水利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并对局机关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进行考核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方面:政务公开工作是否明确分管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是否制定政务公开计划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经常督促检查。

   (二)政务公开内容方面:是否按照《镇江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开;是否按照要求适时调整更新政务公开目录,同时按目录内容如实向社会公开。

   (三)政务公开形式方面:按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是否及时在镇江水利网站上进行公开;是否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通过新闻媒介、办事大局、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开栏,以及听证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新闻发布会等公开载体,选择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

   (四)政务公开程序和时限方面:是否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开;是否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是否在产生或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当场答复的是否能够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是否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能按时限公开或答复的是否有充分理由。

   (五)政务公开制度方面:是否建立了政务公开相关制度;是否建立了审核制度、公示制度等配套制度;制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如何。

   (六)政务公开效果方面:工作作风是否明显改善;行政效能是否明显增强;依法行政水平是否明显提升;群众满意率是否明显提高等。

   (七)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标准是: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多样,实用有效;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保障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具体评分标准在当年政务公开考核方案中确定。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各等次的分值标准:

   优秀:严格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社会反映好,群众满意率高。综合评分90分以上。

   良好: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较好成效,群众比较满意。综合评分8089分。

   合格:能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取得一定成效,群众基本满意。综合评分6079分。

   不合格:未能执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工作不落实,群众不满意。综合评分60分以下。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单位;定期考核每年组织一次,一般在年底或年初进行。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程序:

   (一)从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或有关部门抽选人员组成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小组。

   (二)考核小组制定考核方案,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三)考核小组应提前15天向被考核部门或单位发出考核通知,被考核部门或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汇报材料。

   (四)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核、明察暗访、查阅资料、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部门或单位进行考核。

   (五)考核小组结合平时检查情况,综合考核意见,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通报。

 

第四章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十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纳入水利局目标管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对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为优秀等次的部门、单位以及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由水利局进行通报表扬或表彰奖励;对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单位,取消当年目标管理评先资格,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措施在1个月内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进行政务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政务公开中的其他违纪行为。

 

第五章  

   第十三条 各部门、直属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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