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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镇江市水利局各处室、下属单位、直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人员和责任领导。

第五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按规定进行政务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政务公开中的其他违纪行为。

第六条 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提起、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下达、权利救济等工作程序,依照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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