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密行为的发生,根据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和“谁主管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拟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水利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水利局机关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局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处室开展,具体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对拟公开水利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具体实施。
第五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三)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我局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六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
(一)由信息产生的处室提出是否保密的初步意见,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
(二)局办公室提出保密审查意见;
(三)由局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必要时报送局主要领导审定)。
第七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各处室(单位)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报局保密办审核确认。
第八条 不同处室、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处室(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处室、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九条 局机关处室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条 局办公室对处室提供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提出“公开”、“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报局有关领导审定确认。
第十一条 保密审查应当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公文类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可体现在公文处理单上。
第十二条 局监察室负责对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该予以纠正,并有权要求相关处室整改;对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政府信息,发生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视情节严重,对保密审查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微信扫一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