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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水利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局依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局水政处承担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主动公开信息维护更新及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受理工作;编制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第五条 水利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 水利局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七条 水利局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 水利局机构设置、职能范围、办公地点、联系方式;

   ()局领导成员、局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及局属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 由水利局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 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重大政府采购项目的有关情况;

   () 全市水资源状况及开发利用情况、水土流失及治理情况,主要江河的汛情、水情;

   () 由水利局负责组织实施的规划;

   () 水利局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 水利行业技术标准;

   () 水利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项的受理部门、内容、依据、条件、程序、标准、办理时限、办理结果及救济途径;

   ()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十一) 水利局考试录用公务员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十二) 其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下列事项免予公开: 

(一)水利局内部正在研究或者审议中的

(二)与水利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执法活动正常进行或公平公正的;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 

第九条 下列事项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水利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条 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如下:

   (一)文件形式的政府信息,由业务主管单位工作人员以适当方式直接公布;

   (二)非文件形式的政府信息,由产生或获取该信息的工作人员向本单位负责人提交书面公开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负责人核准后公布。业务主管单位负责人认为有必要时,可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呈报局领导审核批准;

   (三)业务主管单位发布主动公开信息后,应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备案;

   (四)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按上述程序进行更新。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可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

(一)镇江市政府网站、镇江市水利网及其他各级政府、部门网站;

(二)政府公报、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

   (三)新闻发布会;

   (四)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五)服务热线、信息公告(示)栏、电子屏等;

(六)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水利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当场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由申请人签章确认。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五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可公开范围的,按照申请要求的获取方式及相应介质,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三)属于免予或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水利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办理程序如下:

   (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收件凭证;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交业务主管单位办理;

   (三)业务主管单位接到转交的申请后,应在1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本办法第十八条作出书面答复;

   (四)业务主管单位答复申请人的同时,向政府信息工作机构书面备案;

   (五)业务主管单位认为有必要时,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呈报局领导决定是否公开;

   (六)业务主管单位因客观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延期答复的,经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七)业务主管单位认为需征求局有关处室或单位意见的,应主动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处室或单位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回复意见。

   第十七条 业务主管单位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除外期限。

   第三方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

   对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业务主管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应提出予以公开的审查意见,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呈报局领导决定是否公开。决定公开的,由业务主管单位将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八条 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须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九条 业务主管单位在审查中认定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制作并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水利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水利局予以更正。水利局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水利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收费价格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经本人申请,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前,由业务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局监察室负责对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水利局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水利局确定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水利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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