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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确保及时、准确、一致地发布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水利局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水利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政府信息涉及包括本委的两个以上行政部门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部门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五条 水利局向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其他行政机关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答复。

第六条 水利局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产生的政府信息,其他行政机关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政府信息的内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处理;

(二)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应当由拟发布该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请协调决定。

第七条 水利局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水利局与其他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第九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我局公开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我局的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我局发现其他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准确或与自己掌握的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应及时向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反映。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局纪检部门和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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