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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水利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和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我局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局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条 我局本着“正式、准确、完整”的原则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

  我局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我局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我局将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保密审查机制,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我局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我局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相应的电子邮箱。

  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八条 我局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九条 对于申请人要求公开政府信息项目较多的申请,我局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

  对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拆分过细的情况(即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需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的),我局将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第十条 对于要求我局为其大范围提供课题研究所需资料、数据的申请,我局将要求申请人对其申请方式作出调整:对于课题研究所需政府信息,若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有关公开渠道自行查阅;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分别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我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具体方法和途径。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向市或辖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七)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不重复答复,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我局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我局将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经第三方同意后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将不予公开。若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我局将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三条 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我局将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我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第十五条 我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将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六条 我局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情况将记录存档。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报告当年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情况和处理情况。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如有投诉,可以向我局监察室反映。投诉电话:0511- 84447010。我局将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调查处理情况。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室或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国务院信息公开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各直属单位可结合实际,参照此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镇江市水利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文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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